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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QC/CP010-2002)

1.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CQC产品认证标志。
2.标志的式样
2.1标志的基本图案和标注
(一)基本图案如图

      
(二)标注
  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认证名称:“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2.2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上适用“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3.标志的规格
  分为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一)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印制,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

(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上表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4.标志的颜色
(一)标准规格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
(二)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使用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保存使用的有关记录以备监督。
5.标志使用的申请
5.1持证人必须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压模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向CQC办公室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2持证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
5.3持证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准规格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6.标志的使用
6.1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6.2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一)标准规格标志,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二)印制、模压标志的,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的显著位置;
(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6.3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二)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
(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五)接受CQC对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4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一) CQC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产品,在暂停期间,该产品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二) CQC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产品;
(三)认证产品的更改未经确认或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经确认。
7.处罚
7.1获证企业有滥用标志行为的,CQC除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外,必要时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7.2认证标志不得伪造和非法印制,对违反规定者,将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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