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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规则
(CQC/CP012-2002)

1. 适用范围

各有关方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检测机构及获得CQC产品认证的企业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2. 申诉的处理

2.1 认证申请人或获证组织对CQC作出的认证决定不满意或有关方对CQC所作出的投诉或争议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向CQC提出申诉。

2.2 申诉方应在接到CQC的认证决定或投诉、争议处理结果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CQC质量监督处提出书面申诉。

2.3 CQC接到申诉书后,必须在3个月内对申诉作出裁定,并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诉方。

2.4 申诉方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时,有权采取进一步的上诉行为。

3. 投诉或争议的处理

3.1 各有关方对CQC及CQC签约检测机构或委托机构中相关人员行为不满意、或对已获取CQC认证证书的组织不满意的均可向CQC质量监督处提出投诉。对在认证过程中,与CQC、CQC签约的检测机构或委托机构、认证申请人或获证组织、或个人相关的某些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可提出争议。

3.2 投诉或争议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函件或来访的方式向CQC质量监督处提出。投诉人应署名并提供必要的调查证据及线索。

3.3 对于匿名投诉,CQC质量监督处应对其进行记录并留存,以作为工作改进的参考。对于署名投诉,CQC质量监督处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若无特殊原因,调查处理应在收到投诉后的1个月内完成,并答复投诉人。争议的处理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4 投诉或争议方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CQC提出申诉。

4. 申、投诉处理过程中如有费用发生,由败诉方承担。

5. 约束规则

5.1 处理申诉/投诉/争议的工作人员对其职能所涉及到的任何与申诉/投诉/争议人及有关方面的非公开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5.2 参与申诉/投诉/争议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均应保持客观公正。

5.3 与申诉/投诉/争议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均应回避该申诉/投诉/争议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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