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对欧盟在华纺织品加工贸易复输往欧盟的出口证书以及输往欧盟纺织品原产地证书按下列要求出具。
一、 加工贸易复输往欧盟的纺织品:
1、 根据中欧双边纺织品协议和双边丝麻协议规定,对于欧方企业出口的在中国加工后复输往欧盟的纺织品,如符合欧盟现行外部加工贸易规定,则不受双边协议规定的被动配额限制,适用由欧盟自主管理的外部加工贸易配额(以下简称"OPT"配额)。对于符合外部加工贸易规定的复进口,欧盟将事先给欧盟进口商签发"预先进口授权书"。
2、 中方企业出口OPT配额想下纺织品时,凭进口商提供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两分)以及相关出口文件,向所属的纺织品出口证书签证机关申领原产地证书,在原产地证书第9栏内应标明"预先进口授权书"的号码。
3、 签证机关在审核"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以及相关出口文件后,为出口企业签发原产地证书,同时在一份"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上加盖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章,退还出口企业。另一份"预先进出口授权书"留存签证机关。
4、 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OPT配额项下纺织品出口时,只需向海关提交加盖了签证机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无须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加盖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办理出口验放手续。
二、 输欧纺织品原产地证书
1、 根据中欧双边协议规定,中方企业向欧盟出口双边协议下纺织品(含配额和非配额)时,按不同产品分别向签证机关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根据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关申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一般原产地证书,或在发票或其他票据上声明产品系中国原地。普惠制证书供进口商减免关税用,一般原产地证书、发票或其他票据上的原产地声明只供欧方海关进口时核验。
2、 出口企业向我海关申报对欧盟的纺织品出口时,海关不再验核原产地证书,但向欧盟出口配额项下纺织品须申领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对于配额项下纺织品的出口仍须核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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