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02年第134号
根据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 关总署联合公告2001年第49号)作了相应调整。现将调整部分予以公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部分 (按《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商品编码排序)